(新春走基层)海拔4800多米 5位“90后”守护青藏铁路春运******
中新网拉萨1月31日电 题:海拔4800多米 5位“90后”守护青藏铁路春运
作者 四朗卓嘎 马生明
“嘀嗒、嘀嗒……”1月28日8时20分,一阵闹钟声划破了寂静的青藏铁路那曲信号车间扎加藏布信号工区宿舍,“90后”工长杨建青翻身关掉闹铃,起床后摘掉鼻子上的氧气管,开始了一天在海拔4800多米地区的工作、生活。
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基础设施段5名“90”后,坚守在全国海拔最高的铁路工区扎加藏布信号工区,担负唐古拉南、扎加藏布、雪查玛3个平均海拔4800多米的“云端小站”36架信号机、14组道岔、30个轨道电路等信号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故障处理工作。
工长杨建青洗漱完后涂抹防晒霜,其身边是一个氧气瓶,日常吸氧是在海拔4800多米地区生活的日常。 马生明 摄“高原紫外线强、风沙大,一天不涂防晒霜,脸上的皮就会脱落。”杨建青洗漱后,回到宿舍厚厚涂抹了三层防晒霜,同时唤醒还在熟睡的工友们。
几位“天路医生”坚守在缺氧的高原,吃饭、睡觉、行走所消耗的精力常人难以想象,他们通过勤监测、勤巡视、勤分析的“三勤”进行设备养护工作,护航青藏铁路春运。
9时许,第一缕阳光照射在扎加藏布信号工区院内。今年24岁的莫文跟着工长杨建青在工区信号设备集中监测室,查看分析三个站室内外信号设备的基本运行状态。随之,二人穿着厚厚的棉服,迎着朝阳前往扎加藏布站开展室外设备巡视作业,通过瞭望线路上的信号设备,查看信号机械室道岔缺口等关键设备数据变化,确保春运期间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冬季西藏那曲寒风凛冽,工长杨建青(右)加固道岔安装螺丝。 马生明 摄10时20分,巡视完信号设备后,二人返回工区吃饭。如今,这处超高海拔地区工区已修葺一新,职工活动室、学习室、宿舍区、小食堂等配套设施齐全。性格内向的莫文是工区里离家最远、年龄最小的职工,平日里,大家都对他照顾有加。
扎加藏布信号工区所在的羌塘草原人迹罕至,只有常年的狂风。“大家吃过饭后都回宿舍再吸一会氧气,然后准备今天的‘天窗’作业。”杨建青说,出工前吸氧、睡觉吸氧、看书吸氧……这样的场景,是扎加藏布信号工区的日常。
吸完氧后,杨建青带领4名作业人员快速将机料具装上车,先沿着青藏铁路驱车近二十分钟,而后跨穿过铁路涵洞,沿着一段坑坑洼洼的土路向作业地点挺进,一个小时后才抵达雪查玛站。
15时10分,在设置好防护作业后,“天窗”作业命令下达,职工们有序进入防护网,按照分工分别展开作业。杨建青跪在2号道岔旁,俯下身子,仔细查看道岔尖轨是否存在翘头等情况,并在随身携带的本子上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
1月28日,防护员马雷福在作业现场做防护记录。 马生明 摄“今天还算暖和,风不大,平日里检修设备,大风吹得眼睛睁不开,鼻涕也擦不完,冻得直哆嗦。”杨建青边检查边说。因为长期在高海拔地区,他面色黝黑,脸上都是被紫外线灼伤的痕迹。
在信号机旁,现场防护员马雷福正通过对讲机和室内驻站联络员肖本强通话,并在本子上详细记录。
图为傍晚作业结束返回工区的便道。 马生明 摄17时30分,“天路医生”们经过检修养护,顺利完成了当天的“天窗”工作。据悉,春运期间该工区安全工作标准分毫不减,每周一课、每月一会的学习如常进行。(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